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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结版《民法典实用一本通》在线免费阅读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这书“郭小明、李婧文、蔡芳”写得真是超精彩超喜欢,讲述了习近平的故事,看了意犹未尽!《民法典实用一本通》这本完结的法律小说已经写了73200字,最新章节第15章。主要讲述了:第二编 物 权所有权01 共有设备转让他人后,可否追回?小李和小王合伙经营一家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练歌城由小李、小王各出资4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由小王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

完结版《民法典实用一本通》在线免费阅读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精彩章节试读

第二编 物 权

所有权

01 共有设备转让他人后,可否追回?

小李和小王合伙经营一家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练歌城由小李、小王各出资4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由小王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

不久,小王便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城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经营不善,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由此产生矛盾。

小王趁小李外出办事之际,将练歌城里的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小张。小王称自己是练歌城的老板,并向小张出示了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证明。小张对此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

两天后小李回来得知此事,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小张,称小张所购买的两套音响设备是自己与小王共有,小王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小张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小李将小王和小张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定:这两套音响设备归小张所有。因为音响设备属于动产,而且练歌城是小李、小王合伙出资的,音响设备也是二人的共有财产。虽然小王没有权力独自处分这两套音响设备,但是因为小王是将音响设备以对价交易的方式卖给小张的,小张是善意取得这两套音响的所有权的,这属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因此,小张有权拥有两套音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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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受让人?

受让人相对出让人而言,指的是权利的接收方。出让人将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通过合同、协议或者赠与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该权利不能是人身权。

2.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具体指什么呢?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在占有该项动产时,如果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3.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有哪些呢?

(1)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2)添附:原物经过添附而成为新物,但所有权仍然只有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新物的所有权归属。

因添附而失去所有权的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失。

(3)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将不得反悔。

(4)发现埋藏物: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02 手表丢失后被拍卖,是否还可追回呢?

A 与朋友在酒店聚餐时,不慎将自己佩戴的一块价值 5 万元的名牌手表丢失。该表被酒店服务员拾得后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布了失物招领公告。由于在公告发布后一年内无人认领,公安机关即按照有关规定将该表交给拍卖行进行拍卖,B 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

一年后,B 到健身房游泳时,将该表放于更衣室,被 C 偷走。随后,C 将该表以 500 元的价格卖给了朋友 D,但是 D 并不知道该手表是 C 盗窃所得。

后来,C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C供述了自己盗窃上述手表并出售的事实。公安机关遂要求D将该手表交出,并发布了认领公告。

公告期内,A、B 均前来认领。公安机关根据 B 当时的报案记录、C 的供述等线索确定该手表的失主为 B,便让 B 将该表领走。但是 A 提出他是该手表的真正所有权人,并出示了购买发票。D此时也提出该手表是自己花钱买来的,要求拥有该手表。

A、B、D三方为此争执不下,A和D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最终,法院将手表判给B。因为D购买手表时,明显不具备合理的价格,因此“善意取得”不成立,所以D没有手表的所有权。A在失物招领期限内没有认领手表,手表便归国家所有,国家有权处分。A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不可追回手表。B因为拍卖而事实取得特权,属于原始取得,是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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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领取遗失物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而,权利人要尽快到有关部门领取。

(2)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3)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遗失物管理有什么规定呢?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侵占遗失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然非法占为己有。

03 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归谁所有?

梁某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卖给了赵某,约定等到付清全部价款后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赵某担心梁某在所有权转移前将房屋再行出卖,于是办理了预告登记。

在赵某还没有付清房款的期间,梁某果然将房屋卖给了周某。最后三人争执不下,周某将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后法院判定:周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根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由于赵某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梁某再将房屋处分给周某,没有经过赵某同意,所以周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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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告登记是什么?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用来制约开发商把已经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本质上是为了在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2.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区别呢?

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

3.物权包括什么呢?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小说《民法典实用一本通》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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